| |
|
| |
|
| |
刑事辩护: |
| |
|
| |
|
对犯罪单位裁量罚金数额时应考虑的因素 |
|
来源: 作者: |
罚金刑是各国刑法典中最为普遍适用的财产刑,也是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亦称法人犯罪)中犯罪单位这一犯罪主体所设置的唯一刑罚手段。我国刑法总则对单位犯罪的规定比较原则,刑法分则对犯罪单位所适用的罚金刑除极少数情况下规定了相对确定的罚金数额外,基本上规定的都是无限额罚金。这样不仅给司法操作带来不便,而且赋予了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可能导致罪刑擅断和罪刑不均衡,滋生司法腐败;当判处的罚金数额过大时,也会增加执行的困难。 笔者认为,为克服无限额罚金制的弊端,有必要完善对犯罪单位判处罚金刑的处罚原则及其处罚数额的规定:在刑法总则部分,明确规定决定罚金数额时应酌情考虑犯罪单位的财产状况;在刑法分则部分,采用对具体的单位犯罪确定最低罚金限额与最高罚金限额、倍比罚金制等立法模式,该无限额罚金制为相对确定的限额罚金制。在法律未修改的情况下,我们要按照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的规定,根据单位犯罪的事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正确调整罚金的具体数额,用罚金的量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审判实践中,对犯罪单位裁量罚金数额时应综合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单位犯罪的性质 不同的犯罪具有不同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对于性质严重的犯罪,应判处较重的罚金,而对于一般性质的犯罪,应判处较轻的罚金,体现出刑法惩治的重点与非重点的区别。例如,单位犯走私武器、弹药罪与单位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相比,从性质上看,显然前者重于后者,这一点,也可以从刑法对这两种单位犯罪中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定刑上面看出来,前者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后者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由此可见,对单位判处的罚金数额也应是前者多于后者。 二、情节 此处的情节为“定罪情节”以外的情节,专指据以处罚宽严的罪中、罪前和罪后的那些量刑情节。同自然人犯罪一样,单位犯罪的量刑情节也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两种。对犯罪单位所判刑罚的轻重,决定于单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单位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情节的存在,表明了单位犯罪社会危害性与犯罪单位人身危险性程度的降低乃至消除,与之相适应,对其配置的刑罚量也应相应减少或者免除;从重处罚情节的存在,则表明了单位犯罪社会危害性与犯罪单位人身危险性程度的加重,与此相对应,对其判处的罚金数额也就应适当增大。总之,各种量刑情节的存在,表示对犯罪单位应适用的罚金数额的增减变化。可在刑法总则中明文规定,犯罪单位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在法定罚金数额幅度内判处较低数额的罚金;犯罪单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在法定罚金数额幅度内判处较高数额的罚金;如犯罪单位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在法定罚金最低数额之下,一般可考虑按法定罚金最低数额的70%至80%判处。 |
| |
|
|
|
|
|